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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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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判 ,中國古代官職之一,五代十國顺义元年(921年)始置。 學界認為通判一職始創立於北宋, [1] 朝廷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,防止知州职权过重,专擅作大,以通判负责监督知州,两者相互牵制,全称 通判某州军州事 ,俗称 通判 、 通州 、 州判 、 监郡 、 郡佐 、 州佐 、 治中 、 别驾 、 郡丞 。事實上,五代十国时期,吳王楊溥於顺义元年(921年)已设立此职,表張延翰為江州觀察巡官,通判軍府事。南唐保大元年(943年)繼設有通判一職,張易“以水部員外郎,通判歙州刺史。” [2] 明朝期間為各府的副職,位於知府、同知之下。在清朝通判也稱為“分府”,管轄地為廳,此官職配置於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府,功能為輔助知府政務,分掌糧鹽鐵都捕,品等為正六品。通判多半設立在邊陲地帶,以彌補知府管轄不足之處。1911年,清亡,該官職廢除。 通判 也被用作古代廳長的別名,如:噶瑪蘭厅通判。 注釋 ^ 《續資治通鑑長編》卷4載,宋太祖乾德元年(963年)四月乙酉,“始命刑部郎中賈玭等通判湖南諸州。” ^ 李裕民:《通判不始于宋》,《晋阳学刊》1997年第6期 參考文獻 孫文良:《中國官制史》,1993年,台北:文津出版社。 这是一篇關於政府官制演進的小作品。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。 查 论 编